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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772号

湖州鑫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湖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湖州鑫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恒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7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鑫富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过鑫富。

被执行人:江苏恒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鑫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772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32253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77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