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7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鑫伦箱包辅料厂。投资人:杨利芬。
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兴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鑫伦箱包辅料厂与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753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95313.30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753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