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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218号

张鹏与方先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开化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鹏,方先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

被执行人:方先芬。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方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4日,张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方先芬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5月23日,被执行人方先芬尚欠申请执行人张鹏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受理费3509.5元、执行费365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益群

审判员  余忠林

审判员  黄慧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吾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