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03号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组织机构代码:20343744-8。
法定代表人:邱献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於玲,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王小燕,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缴纳)。
审 判 长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
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