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前民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于东风。被执行人于希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东风与被执行人于希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1836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东风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希影给付欠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被执行人欠款45000元,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183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