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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346号

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蒋明波,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徐爱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