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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68号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田某,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王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员  张亚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军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