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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刑执字第1198号

孙桂添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孙桂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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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1198号罪犯孙桂添,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南口监狱三监区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浙台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桂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000元(累计缴纳7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浙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1年2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执行机关南口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南���监狱认为,罪犯孙桂添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桂添在2013下半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1次,表扬4次,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桂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准予罪犯孙桂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