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姚清水。被执行人周福明。被执行人周文选。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刚义
审判员 吕曙晋
审判员 涂书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鸿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