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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46-3号

董玉林与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玉林,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林。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