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林。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