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442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现年35岁,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年42岁,小学文化,农民。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鸿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