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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法民初字第442号

邓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442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现年35岁,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年42岁,小学文化,农民。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鸿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