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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749-1号

朱爱红与李纯国、王云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爱红,李纯国,王云燕,蔡新林,马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49-1号

申请执行人:朱爱红,女。

被执行人:李纯国,男。

被执行人:王云燕,女,出生年月不详。

被执行人:蔡新林,男。

被执行人:马信,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纯国所有车牌号为鲁P×××××号和鲁P×××××号的汽车两辆,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蔺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