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49-1号
申请执行人:朱爱红,女。
被执行人:李纯国,男。
被执行人:王云燕,女,出生年月不详。
被执行人:蔡新林,男。
被执行人:马信,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纯国所有车牌号为鲁P×××××号和鲁P×××××号的汽车两辆,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蔺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