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界执字第00110号

征军申请执行史辉、史战争等5人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征军,史辉,史战争,穆芳芳,赵学迁,马进行,界首市史辉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征军,男,被执行人史辉,男,被执行人史战争,男,被执行人穆芳芳,女,被执行人赵学迁,男,被执行人马进行,男,被执行人界首市史辉种植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史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征军与被执行人史辉、史战争、穆芳芳、赵学迁、马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辉、史战争、穆芳芳、赵学迁、马进行、界首市史辉种植专业合作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本金7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王献文

审判员 李立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克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