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565号罪犯阎占齐,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蓟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阎占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4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阎占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阎占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阎占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阎占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齐万久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