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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479号

吴远和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吴远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479号罪犯吴远和。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慈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远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止。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吴远和系老年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47分。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吴远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远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年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远和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坚

审判员  袁美丽

审判员  覃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