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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641号

胡译文、张礼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胡译文,张礼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4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胡译文,男,住湖南省怀化市。

被执行人:张礼君,男,住安徽省泾县榔桥镇。胡译文、张礼君二名被执行人贩卖毒品一案,由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胡译文应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张礼君应缴纳罚金6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二名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140元。执行中,本院对二名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胡译文、张礼君二人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刚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徐 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