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海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532号判决书,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无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532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颖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