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249-1号
申请执行人:朱华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查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汪玉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玉芳27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