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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249-1号

朱华胜与查峰、汪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华胜,查峰,汪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249-1号

申请执行人:朱华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查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汪玉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玉芳27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