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5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
负责人:李决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冯小英,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公证处(2012)皖潜公证字第61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冯小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小英名下有车牌号为皖H×××××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小英名下车牌号为皖H×××××小型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冯小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冯小英可以使用被查封车辆;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车辆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政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