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17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友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威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17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友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威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