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74号被告赵小旺,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城区人,出租车司机,住长治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治县光明北路008号。负责人刘宏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林虎,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小旺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小旺承担。
审 判 长 朱 显
人民陪审员 栗 萌
人民陪审员 连尧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