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75号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安安,该公司职员被告陈连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连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以被告已偿还部分所欠原告代偿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左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