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507号
原告:庞晓明,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职员,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陈长虹,桦甸市司法局红石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志全,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陈淑芳,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长友,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晓明与被告钟志全、杜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晓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0元,由原告庞晓明负担306.00元,余款306.00元依法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巩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