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366号
原告:匡立贵,居民。
被告:衣洪祥,成年,居民,山东省第八地质矿产勘查院职工,工作地:日照市海滨五路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匡立贵诉被告衣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秋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