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725-1号原告李冬梅。委托代理人问晓兵,系保定星光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福友,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光。委托代理人李征,徐水县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冠军。委托代理人赵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梅诉被告李兴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三车受损,保险赔偿款应由各受害方分享,而其他受害方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贾艳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