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9号罪犯唐亮,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永靖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作出(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月30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各项集体活动,“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8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外协劳务加工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分182.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附带民事赔偿款42415.65元,缴纳2万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叔权
审判员 夏鱼娟
审判员 姚新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