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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顺平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顺平县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侯某某。被告顺平县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顺平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宋英俊

审判员  鲍红莲

审判员  杨顺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