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韩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