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18号申请人马伏莲。申请人唐亮。被执行人株洲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明月湖小区11栋604号。法定代表人文崇迪,该公司总经理。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3日作出的(2010)株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株洲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仲裁委员会(2010)株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慧云
审判员 高辉雄
审判员 柳立雄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