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责人张文辉,经理。被告刘小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刘小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叶鉴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连爱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