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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072号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姜堰区蒋垛镇爱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姜堰区蒋垛镇爱家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堰区蒋垛镇爱家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人民路。经营者申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蒋垛镇爱家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佳

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

人民陪审员  陈晓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