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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351号

白伟伟与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伟伟,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白伟伟。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东山北巷94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显文,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小甫,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伟伟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伟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伟伟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伟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艳

审 判 员  张爱莲

人民陪审员  崔金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