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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568号

贺先玲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先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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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贺先玲,女,汉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3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8156-6。法定代表人秦大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2503-2。法定代表人奚国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先玲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先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先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先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先玲负担。���理

审判员王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