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田民初字第2063-1号原告张殿成。被告宋良华。被告刘丽。被告张洪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成诉被告宋良华、刘丽、张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宋良华、刘丽、张洪浩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50000元及其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古城街道北洛金海北路东房屋一处(寿房权证古城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宋良华、刘丽、张洪浩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殿成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古城街道北洛金海北路东房屋一处(寿房权证古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