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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水民初字第0274号

冯海芳与冯爱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冯海芳,冯爱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冯海芳。被告冯爱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芳与被告冯爱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亚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云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