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冯海芳。被告冯爱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芳与被告冯爱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亚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云秀 来自:
冯海芳与冯爱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冯海芳。被告冯爱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芳与被告冯爱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亚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云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