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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179号

陆作华与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作华,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179号申请执行人陆作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高祀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作华与被执行人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816号裁决书]中,执行标的为30198.39元,经核查,被执行人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收到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是2015年4月14日,生效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9日已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胶州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15)胶民初字第2999号,故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816号裁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816号裁决书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