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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凯执字第632号

夏学武申请执行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2014)凯执字第6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学武,陈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夏学武。被执行人陈文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夏学武申请执行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房地产车管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文利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执字第6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庆  彪

审判员 张  荣  华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华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