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夏学武。被执行人陈文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夏学武申请执行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房地产车管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文利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执字第6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庆 彪
审判员 张 荣 华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华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