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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31号

金全赞与郑彦吉、张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全赞,郑彦吉,张义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31号

原告:金全赞。

被告:郑彦吉。

被告:张义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全赞诉被告郑彦吉、张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全赞于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被告郑彦吉现无法找到、另行只起诉被告张义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彦吉、张义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全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全赞撤回对被告郑彦吉、张义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金全赞负担。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