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31号
原告:金全赞。
被告:郑彦吉。
被告:张义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全赞诉被告郑彦吉、张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全赞于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被告郑彦吉现无法找到、另行只起诉被告张义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彦吉、张义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全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全赞撤回对被告郑彦吉、张义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金全赞负担。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