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马发军,男,1990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韩文成,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倪权,董事长。被告吴建华,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发军诉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发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发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乔舟
审 判 员 窦建中
代理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