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罗某某,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仁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