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118号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18号原告张××,退休职工。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