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王永淑。被告赵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淑诉被告赵云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淑撤回对被告赵云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王永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洪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军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