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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075号

王永淑与赵云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淑,赵云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王永淑。被告赵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淑诉被告赵云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淑撤回对被告赵云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王永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洪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军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