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漳平市福仁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林秀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盛南,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贞,女,汉族,住漳平市。
原告漳平市福仁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平市福仁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秀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平市福仁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平市福仁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英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婕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