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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62号

吴文礼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吴文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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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62号罪犯吴文礼,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永法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89110.1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4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吴文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礼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文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学  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