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62号罪犯吴文礼,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永法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89110.1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4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吴文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礼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文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学 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