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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15号

潘淑恩与王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淑恩,王昆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15号原告潘淑恩,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王昆鹏,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淑恩与被告王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淑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淑恩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潘淑恩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袁 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