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15号原告潘淑恩,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王昆鹏,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淑恩与被告王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淑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淑恩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潘淑恩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袁 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