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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228号

柴雪忠与毛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雪忠,毛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柴雪忠。被告毛文良。本院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柴雪忠与被告毛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柴雪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柴雪忠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郑荣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翁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