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薛峰,男,1987年出生。被告杨谦,男,198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峰与被告杨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峰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7日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 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
薛峰与杨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薛峰,男,1987年出生。被告杨谦,男,198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峰与被告杨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峰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7日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 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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