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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277号

济阳县楚天大地装饰材料门市部与刘献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阳县楚天大地装饰材门市部,刘献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277号原告济阳县楚天大地装饰材门市部,地址济阳县济北富强街南侧。负责人任秀丽,女,汉族,1984年9月15日生,住济阳县。被告刘献春,男,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阳县楚天大地装饰材门市部材与被告刘献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阳县楚天大地装饰材门市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献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阳县楚天大地装饰材门市部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阳县楚天大地装饰材门市部撤回对被告刘献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阳县楚天大地装饰材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