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106-1号
申请执行人:黄建国。
被执行人:周晋远。
被执行人:刘莹。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旌法执调字第22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晋远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华山北路17号华山大厦6-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C00184**),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晋远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华山北路17号华山大厦6-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C00184**)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金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