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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106-1号

黄建国申请执行周晋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106-1号

申请执行人:黄建国。

被执行人:周晋远。

被执行人:刘莹。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旌法执调字第22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晋远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华山北路17号华山大厦6-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C00184**),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晋远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华山北路17号华山大厦6-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C00184**)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金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