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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93号

何绍泉、林智与德庆德宝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何绍泉,林智,德庆德宝矿业有限公司,陈海文,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李日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何绍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林智,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坚新,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庆德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德庆县回龙镇三北口(德庆县回龙镇人民政府)主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194199-1。法定代表人陈海文,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德庆县德城镇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主楼7楼(东边一、二卡),组织机构代码:05675258-6。法定代表人蔡玉杏,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李日暖,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第三人陈海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绍泉、林智诉被告德庆德宝矿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李日暖、陈海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绍泉、林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雄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龙劲鸿 来源:百度“”